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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局新聞稿

國貿局新聞稿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9月18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7027133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示送達「黃俊耀(身分證統一編號:A12803****)未經許可輸入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物品案」檢證來函說明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3年7月23日以貿管理字第1130654702號函請應受送達人檢證來函說明旨述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在案。惟經本署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函件無法投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揭函件現由本署保管,請應受送達人儘速向本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電話:02-23977509)領取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復,如逾期仍未函復,本署將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9月11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350074390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期間。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公告事項:因調查之需要,延長調查認定期間至113年10月7日。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8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350070243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10頁 主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三、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歐盟26類鋼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原定於113年6月30日屆期。惟歐盟於113年6月25日公告延長防衛措施至115年6月30日,其中就我國未獲配國家配額而須使用全球配額之第1類(熱軋鋼板、鋼帶)鋼品,增加單一國家最高僅得使用全球配額之15%上限規定,超過15%之數量須支付25%關稅。 四、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第1類鋼品採行之配額上限規定,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爰預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86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8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350070240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7頁 主旨:預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歐盟26類鋼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原定於113年6月30日屆期。惟歐盟於113年6月25日公告延長防衛措施至115年6月30日,其中就我國未獲配國家配額而須使用全球配額之第1類(熱軋鋼板、鋼帶)鋼品,增加單一國家最高僅得使用全球配額之15%上限規定,超過15%之數量須支付25%關稅。 四、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旨揭鋼品採行之配額上限規定及維護貿易秩序,爰預告該等鋼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五、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8月28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350070110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示送達本部處分林鎮海(身分證統一編號:T1226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之處分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113年7月19日以經授貿字第11350058800號函處分應受送達人林鎮海在案。惟函件遭退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揭函件現由本部國際貿易署保管,請應受送達人林鎮海儘速向該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電話:02-23977521)領取。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主旨:公告中國大陸產CCC0307.81.21.00-7「其他活、生鮮或冷藏 鮑魚(九孔除外)」自113年起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停止輸入。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行政院113 年7月2日院臺經字第1131015460號核定函及本部國際貿易署案陳農業部113年2月29日農授漁字第1130207776號函。 公告事項: 一、鑒於開放中國大陸產CCC0307.81.21.00-7「其他活、生鮮或 冷藏鮑魚(九孔除外)」,未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 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列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之條件,爰自113年起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停止輸 入。 二、變更中國大陸產CCC0307.81.21.00-7「其他活、生鮮或冷藏 鮑魚(九孔除外)」輸入規定,如附表。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8月20日 發文字號:貿綜字第1130150703號 附件說明:如文1130150703-1.pdf 主旨:公告為進行「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定於113年9月4日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舉行貿易救濟案件聽證應行注意事項暨財政部113年8月8日台財關字第1131021236號公告及同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21236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案經財政部公告自113年8月8日起進行調查,並通知本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 二、配合組織改造,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業自112年9月26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本署)管轄,爰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開調查由本署為之。 三、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就旨案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一)時間:113年9月4日(星期三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8月1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5040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示送達「簡麗芳(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16****)未經許可輸入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物品案」檢證來函說明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3年6月26日以貿管理字第1130654027號函請應受送達人檢證來函說明旨述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在案。惟經本署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函件無法投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揭函件現由本署保管,請應受送達人儘速向本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電話:02-23977535)領取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復,如逾期仍未函復,本署將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8月09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350064670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示送達本部處分李光宇(身分證統一編號:U12218****)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之處分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113年6月12日經授貿字第11350046760號函處分應受送達人李光宇在案。惟函件遭退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揭函件現由本部國際貿易署保管,請應受送達人李光宇儘速向該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電話:02-23977518)領取。           
2.16.886.101.20003.20007.20001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8月0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4812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示送達「劉芮妘(身分證統一編號:L22516****)及董啟聰(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76****)等2人未經許可輸入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物品案」檢證來函說明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3年5月30日以貿管理字第1130653405號及113年6月14日以貿管理字第1130653743號函請應受送達人劉芮妘及董啟聰檢證來函說明旨述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在案。惟經本署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函件無法投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揭函件現由本署保管,請應受送達人儘速向本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電話:02-23977545)領取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復,如逾期仍未函復,本署將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議處。